汪昌蓮
  21日,備受關註的成都劉先生在某酒樓吃飯被收“包間費”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復庭,法院宣判劉先生敗訴,對其要求餐廳退還“包間費”的訴求不予支持(據5月22日《京華時報》)。
  又一起“包間費”官司審結,法院判定“包間費”合法,消費者敗訴,這顯然不是人們想看到的結果。值得註意的是,此前,消費者狀告“包間費”,也有勝訴的案例。2008年7月17日,北京市首例消費者狀告餐館返還“包間費”案件在海澱區法院一審審結,法院判決涉案酒樓返還消費者“包間費”80元。然而,這場官司,消費者贏在知情權在手,涉案酒樓收取“包間費”之前,未盡到告知義務,而不是“包間費”本身違法。
  近年來,從消費者與餐館之間的“包間費”爭論開始,發展到消協、餐飲協會兩大民間團體之間的爭執不休,再到法院的“包間費”官司不斷,有關“包間費”的紛爭,似乎越鬧越大。法院的判決,最終也沒有能夠止息紛爭。餐館該不該收取“包間費”,似乎成了一道沒有答案的選擇題。必須承認,法院支持“包間費”,並非是偏袒商家,而是判“包間費”違法,於法無據。這是因為,在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對餐飲經營者收取“包間費”並無禁止性規定。
  從以往官司判決情況來看,法院已經承認了餐飲經營者收取“包間費”,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權。然而,不容忽視的是,收取“包間費”的合法性,有著一個很關鍵的“前提”,即“不違反平等、自願、公平原則”。只是怎樣收才算是符合了這個前提呢?法律和法院,均沒有告訴我們答案。法律原則上的模糊,成了“包間費”之爭難以休止的主要原因。可見,問題的核心就在於,“包間費”這種消費關係,法律能否進行調整。
  2014年3月,中央發佈《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杜絕公務活動用餐浪費,餐飲企業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餐前引導適量點餐,餐後主動幫助打包,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照此規定,“包間費”屬於變相的設置最低消費額,理應在禁止之列。因此,有關部門應以中央規定為準繩和契機,對於餐飲服務行業的“包間費”等最低消費,首先應制定全國統一的禁止性規定進行規範,不能無法可依,各自為政。
  比如,儘快出台《餐飲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餐飲業經營者必須明碼標價,不得設置“包間費”等最低消費,不得採取虛假優惠折價等方式誘騙他人消費。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機制,完善價格監督檢查制度,堅決查處各種亂漲價、亂收費、變相漲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特別是,對於積極主動為節約用餐提供服務的餐飲企業,以及節約用餐的消費者,應給予褒揚和獎勵。  (原標題:立法終結“包間費”存廢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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