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昨天記者獲悉,在餐飲業“霸王條款”的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於2月12日明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商務中心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最高法作太平洋房屋定性回應
  對“禁止自帶酒水”等餐飲業“霸王條款”,長期以來消費者意見很大。汽車貸款去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向社會發佈了“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消毒餐具另收費”等餐飲行業常見的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而某些餐飲行業組織對餐飲業“霸王條款”持維護態度。
  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台南餐飲設備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餐飲企業是否也可算作食品生產者、餐飲企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如何維權的問題,最高法在對《中國消費報》的採訪回函中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固態硬碟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可依據消保法維權
  最高法同時表示,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主要解決的是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產生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規定》。
  最高法指出,《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原標題:最高法明確禁帶酒水屬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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