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梅融資州11月6日電(唐林珍 黃義濤)記者6日從廣東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對一宗銀行卡遭人“克隆”盜取案件進行了終審判決:儲戶古先生借記卡被他人“克隆”,梅州市梅縣一銀行未盡到採取安全措施防範風險義務,對此負主要過錯責任,賠償古先生16163.2元。
  據瞭解,2003年12月,古先生在梅縣一家銀行開設借錢了卡摺合一借記卡,開通後,即將原密碼作了變更。今年3月12日古先生向公安機關報案,說自己在存款時發現賬戶中的存款無故減少,並且已向發卡行反映此情況。公安機關調查發現,該賬戶款項於2月18日凌晨1時55分,在東莞被一戴著帽子和口罩的人,用疑似白色的卡片支取現金兩次,共20000元、扣異地手續費共204元。
  案發後,古先生與銀行協商未果。隨後,古先生將發卡行告上了梅縣法院,要求室內裝潢銀行賠償損失20204元。梅縣法院作出銀行負全責的一審判決,銀行不服提起上訴。
  梅州中院近日開庭審理了這宗案件。庭審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針對銀行卡的密碼是否泄露,賬號及密碼是否應作為交易的唯一前提等問題進行了激烈抗癌食物辯論。
  梅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古先生在銀行處開立卡摺合一的借記卡租屋網並存入資金,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儲蓄合同關係,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嚴格核查銀行卡和存摺真實性,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的義務,保障儲戶存、取款交易安全。
  同時,儲戶也負有妥善保管好銀行卡、存摺及其密碼,防止泄漏或被他人盜取的義務。古先生持有的普通借記卡是綠色的,而他人取現時使用的是疑似白色的卡片,銀行也認可兩張卡片錶面的色差較大,明顯不一樣。據此,可以認定古先生的借記卡被人取現是由偽卡交易完成的。借記卡已被他人“克隆”,銀行未對儲戶盡到採取安全措施防範風險義務,對此負主要過錯責任。古先生三次將存摺交由其父母到銀行處取款,因存摺和借記卡密碼相同,且被持卡人以外的人知悉並辦理存取款業務,有可能導致古先生借記卡密碼的泄露,故古先生對因密碼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其是支付存款的義務主體,確保其所發卡及賬戶內存款安全是其專業職責,儲戶的卡被偽造克隆,發卡行的過錯責任大於古先生未盡妥善保管存摺和借記卡信息、密碼的過錯。據此,銀行應承擔80%的過錯賠償責任,即賠償古先生16163.2元損失;古先生自行承擔20%的損失責任。(完)
(原標題:銀行卡被“克隆”遭取現 廣東一銀行被判承擔主責)
(編輯:S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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